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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辦理凡那比颱風災區各項稅捐減免作業要點

一、為因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凡那比颱風造成民眾財產重大損失,體恤民情,減輕受災戶之稅負,達簡政便民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除依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本市監理處等機關通報資料,主動辦理稅捐減免,免由納稅 義務人申請外,應依相關單位通報資料或新聞媒體報導派員實地瞭解受災情形,輔導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辦減免稅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各 項稅捐減免事宜:

(一)房屋稅
1、減免標準:
(1)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減半徵收。
(2)房屋淹水高度達五十公分者,免徵三個月。但房屋受損程度嚴重修復期間超過三個月者,依其實際修復期間,個案核實認定。
2、申辦期限及方式:
(1)因倒塌或淹水之受災房屋,稅捐處得逕依本府社會局通報之災害救助金核發清冊主動辦理減免,免由納稅義務人申請。
(2)其他個案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照片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並由稅捐處派員實地勘查認定。
(二)地價稅
1、減免標準:
(1)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起至回復可供使用年度止,免徵地價稅。
(2)土地因地上建物滅失、毀損而拆除,自災害發生時起至建物建造完成或供使用之當期止,免徵地價稅。但免徵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
2、申辦期限及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照片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並由稅捐處派員實地勘查認定。

(三)使用牌照稅
1、減免標準:
汽車、機車(汽缸總排氣量達一百五十一立方公分)因颱風受損須修復始能使用或受損嚴重無法使用者,於停駛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2、申辦期限及方式:
(1)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至本市監理處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由稅捐處逕依通報資料主動辦理退稅或停徵。
(2)未向本市監理處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而有停駛之事實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具里長、本府警察局所屬派出所、本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修車廠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四)娛樂稅:
1、減免標準:
娛樂場所淹水者,依暫停營業或修復天數及不能營業之比例申請減免娛樂稅。
2、申辦期限及方式:
(1)稅捐處於災害發生後,主動派員實地勘查,並依實際損害情形減免娛樂稅,免再申請。
(2)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損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稅捐處填寫申請書辦理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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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菊(花媽)市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